海關總署公告2026年第54號(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同中國建交的20個不屬于最不發達國家的非洲國家實施零關稅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的公告)
自2026年5月1日至2028年4月30日,我國對同中國建交的20個不屬于最不發達國家的非洲國家實施零關稅。為實施該舉措項下原產地規則,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同中國建交的20個不屬于最不發達國家的非洲國家實施零關稅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布。
為便利相關貨物進口通關,海關總署自2026年5月1日起啟用“對同中國建交的20個不屬于最不發達國家的非洲國家原產地證書簽發系統”。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適用我國對同中國建交的20個不屬于最不發達國家的非洲國家實施零關稅項下特惠稅率的,憑在線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申請的,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附件2對已實現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的有關要求辦理;憑非在線簽發的原產地證書申請的,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34號附件2對尚未實現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口貨物的有關要求辦理。“優惠貿易協定享惠”欄目的“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欄填報“30”。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6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同中國建交的20個不屬于最不發達國家的非洲國家實施零關稅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正確確定對同中國建交的20個不屬于最不發達國家的非洲國家實施零關稅(以下簡稱零關稅)項下進口貨物原產地,促進我國與非洲建交國的經貿往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阿爾及利亞民主人民共和國、阿拉伯埃及共和國、博茨瓦納共和國、赤道幾內亞共和國、佛得角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加納共和國、加蓬共和國、津巴布韋共和國、喀麥隆共和國、科特迪瓦共和國、肯尼亞共和國、利比亞國、毛里求斯共和國、摩洛哥王國、納米比亞共和國、南非共和國、尼日利亞聯邦共和國、塞舌爾共和國、突尼斯共和國(以下統稱非洲建交國)進口并申請適用零關稅項下特惠稅率貨物的原產地管理。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并符合本辦法其他規定的進口貨物,具備零關稅項下原產資格(以下簡稱原產資格):
(一)在一非洲建交國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
(二)在一非洲建交國完全使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材料生產的;
(三)在一非洲建交國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屬于零關稅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見附件1)適用范圍,并且符合相應稅則歸類改變或者其他規定;
2.不屬于零關稅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適用范圍,但是滿足區域價值成分不低于40%。
零關稅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發生變化時,由海關總署另行公告。
第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在一非洲建交國完全獲得或者生產的”貨物是指:
(一)在一非洲建交國出生并飼養的活動物;
(二)在一非洲建交國從本條第(一)項所述的活動物中獲得的貨物;
(三)在一非洲建交國種植、收獲、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及植物產品;
(四)在一非洲建交國通過狩獵、誘捕、捕撈、水產養殖、采集或者抓捕獲得的貨物;
(五)在一非洲建交國的土壤、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中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本條第(一)至(四)項的礦物質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六)在一非洲建交國領水以外,該國依據國際法及其國內法有權開發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下的底土提取的貨物;
(七)在一非洲建交國注冊并懸掛該國國旗的船只在該國領水以外的海域獲得的魚類及其他海洋產品;
(八)在一非洲建交國注冊并懸掛該國國旗的加工船上,僅由本條第(七)項所述貨物加工或者制成的貨物;
(九)在一非洲建交國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廢碎料;
(十)在一非洲建交國消費并收集的僅適用于原材料回收的舊貨;
(十一)完全在一非洲建交國僅由本條第(一)至(十)項所指貨物生產的貨物。
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稅則歸類改變,是指使用非原產材料在一非洲建交國進行制造、加工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中的稅則號列的指定位數發生改變。
第六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區域價值成分應當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區域價值成分=
貨物離岸價格(FOB)–非原產材料價格
× 100%
貨物離岸價格(FOB)
其中“非原產材料價格”是指按照《WTO估價協定》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進口成本、運至目的港口或者地點的運費和保險費,包括原產地不明材料的價格。非原產材料在非洲建交國境內獲得時,其價格應當為在該國最早確定的非原產材料的實付或者應付價格,不包括將該非原產材料從供應商倉庫運抵生產商所在地的運費、保險費、包裝費及任何其他費用。
根據本條第一款計算區域價值成分時,非原產材料價格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生產原產材料而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的價格。
第七條 中國的原產材料在非洲建交國用于生產另一貨物的,該材料應視為該非洲建交國的原產材料。
一非洲建交國的原產材料,在另一非洲建交國用于生產另一貨物的,該材料應視為另一非洲建交國的原產材料。
適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洲建交國應當均與我國簽署并實施自由貿易協定(包括早期收獲安排)。
第八條 適用零關稅項下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確定原產資格的貨物,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不滿足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的所有非原產材料(包括不明原產地材料),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價格不超過該貨物離岸價格的10%,并且貨物符合本辦法所有其他規定的,應當視為原產貨物。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貨物,如果貨物在生產中僅經過下列一項或者多項的加工或者處理,不應當賦予原產資格:
(一)為確保貨物在運輸或儲藏期間處于良好狀態而進行的處理;
(二)把零部件裝配成完整品,或者將產品拆成零部件的簡單裝配或拆卸;
(三)更換包裝、分拆、組合包裝;
(四)洗滌、清潔、除塵、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層;
(五)紡織品的熨燙或者壓平;
(六)簡單的上漆以及磨光工序;
(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殼、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拋光以及上光;
(八)糖的上色、加味、或者與其他材料的混合,形成糖塊,或者將晶糖部分或全部磨粉;
(九)水果、堅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殼;
(十)削尖、簡單研磨或者簡單切割;
(十一)過濾、篩選、挑選、分類、分級、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組合)、縱切、彎曲、卷繞、展開;
(十二)簡單裝瓶、裝罐、裝壺、裝袋、裝箱或者裝盒、固定于紙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簡單的包裝工序;
(十三)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粘貼或者印刷標志、標簽、標識以及其他類似的區別標記;
(十四)同類或者不同類產品的簡單混合;
(十五)測試或者校準;
(十六)僅用水或者其他物質稀釋,未實質改變貨物的性質;
(十七)干燥、加鹽(或者鹽漬)、冷藏、冷凍;
(十八)動物屠宰。
在確定貨物的生產或者加工是否為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微小加工或者處理時,對貨物在該非洲建交國境內進行的所有操作都應當被考慮在內。
第十條 如果在貨物生產過程中同時使用了原產和非原產的可互換材料,應當通過下列方法之一確定所使用的材料是否具備原產資格:
(一)材料的物理分離;
(二)非洲建交國公認會計原則認可且至少連續使用12個月的庫存管理方法。
第十一條 在貨物生產、測試或者檢驗過程中使用,并且本身不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下列材料,不影響貨物原產資格的確定:
(一)燃料、能源、催化劑以及溶劑;
(二)廠房、裝備以及機器,包括用于測試或者檢查貨物的設備以及用品;
(三)手套、眼鏡、鞋靴、衣服、安全設備以及用品;
(四)工具、模具以及型模;
(五)用于維護設備和建筑的備件以及材料;
(六)在生產中使用或者用于設備運行和建筑維護的潤滑劑、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
(七)在貨物生產過程中使用,但未構成該貨物組成成分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用于貨物運輸的包裝材料以及容器不影響貨物原產資格的確定。
貨物適用零關稅項下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確定原產資格的,與貨物一并歸類的零售用包裝材料和容器的價格應當按照各自的原產地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貨物適用零關稅項下除區域價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標準確定原產資格,并且其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與該貨物一并歸類的,該零售用包裝材料以及容器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資格的確定。
第十三條 貨物適用零關稅項下區域價值成分標準確定原產資格的,如果與貨物一起申報的附件、備件、工具,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且一并開具發票,則該附件、備件、工具的價格應當按照各自的原產地納入原產材料或者非原產材料的價格予以計算。
貨物適用零關稅項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有關稅則歸類改變標準確定原產資格的,如果與貨物一起申報的附件、備件、工具,在《稅則》中與該貨物一并歸類,且一并開具發票,則該附件、備件、工具的原產地不影響貨物原產資格的確定。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附件、備件或者工具的數量與價格應當在合理范圍之內。
第十四條 從一非洲建交國運輸至中國的原產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貨物保有其原產資格:
(一)未途經其他國家或地區;
(二)雖然途經其他國家或地區,不論是否轉換運輸工具或者進行臨時儲存,但是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貨物經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僅由于地理原因或者運輸需要;
2.貨物未做除裝卸或者保持貨物良好狀態所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
3.貨物始終處于這些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的監管之下;
4.貨物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進行臨時儲存的,停留時間應當不超過6個月。
第十五條 零關稅項下的原產地證書(格式見附件2)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列貨物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貨物;
(二)由非洲建交國授權簽證機構應出口商或者生產商申請簽發;
(三)具有唯一的證書編號;
(四)涵蓋同一批次發運的一項或多項貨物;
(五)注明貨物具備原產資格的依據;
(六)具有簽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并且與非洲建交國有關機構通知中國海關的安全特征相符;
(七)以英文填制。
第十六條 原產地證書應當在貨物裝運前或裝運時簽發,并自出口方簽發之日起1年內有效。
如果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錯誤、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導致原產地證書未能在貨物裝運前或者裝運時簽發,可以在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補發。補發的原產地證書應當注明“ISSUED RETROSPECTIVELY”(補發)字樣,自貨物裝運之日起1年內有效。
第十七條 原產地證書被盜、遺失或者意外損毀,出口商或者生產商可以向出口方的簽證機構書面或者電子方式申請簽發經認證的原產地證書副本。經認證的原產地證書副本應當注明“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dated ”[原產地證書正本(編號___日期___)的經認證的真實副本]字樣,有效期與原產地證書正本相同。
經認證的真實副本向海關提交后,原產地證書正本失效。原產地證書正本已經使用的,經認證的原產地證書副本無效。
第十八條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為進口原產貨物申請適用零關稅項下特惠稅率的,應當按照海關總署有關規定申報,并且憑以下單證辦理: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原產地證書;
(二)貨物的商業發票;
(三)貨物的全程運輸單證。
貨物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運輸至中國境內的,應當提交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海關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者海關認可的其他證明文件。
海關已經通過相關信息交換系統接收非洲建交國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的,對于該國的原產貨物,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無需提交相應的原產地證書。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本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運輸單證可以滿足直接運輸相關規定的,無需提交本條第二款所述證明文件。
第十九條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對于零關稅項下原產于非洲建交國的進口貨物,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報進口時未提交有效原產地證書的,應當在辦結海關手續前就該進口貨物是否具備零關稅項下非洲建交國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提交進口貨物原產資格申明(格式見附件3)。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就進口貨物具備零關稅項下非洲建交國原產資格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供稅款擔保的,海關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辦理擔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經提交了與貨物可能承擔的最高稅款總額相當的稅款擔保的,視為符合本款關于提供稅款擔保的規定。
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結海關手續后向海關申請適用零關稅項下特惠稅率的,已征稅款不予調整。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關批準的擔保期限內向海關申請解除稅款擔保: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經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海關進行補充申報,并且提交有效的零關稅項下原產地證書的;
(二)海關已經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原產地核查程序,核查結果可以認定貨物原產資格的。
第二十一條 同一批次原產貨物計稅價格不超過1000美元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適用零關稅項下特惠稅率時可以免予提交原產地證書。
為規避本辦法規定拆分申報進口貨物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 為確定原產地證書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核實相關貨物的原產資格或者貨物是否滿足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要求,海關可以要求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商提供補充信息,或者向非洲建交國有關機構提出核查請求。
核查期間,海關可以應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辦理擔保放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適用零關稅項下特惠稅率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貨物辦結海關手續之日起3年內,保存能夠充分證明貨物原產資格的文件記錄。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貨物不適用零關稅項下特惠稅率: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貨物辦結海關手續前未申請適用零關稅項下特惠稅率,也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補充申報的;
(二)貨物不具備相關非洲建交國原產資格的;
(三)原產地證書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四)原產地證書所列貨物與實際進口貨物不符的;
(五)自提出原產地核查請求之日起6個月內,海關未收到核查反饋,或者核查反饋結果信息不足以確定原產地證書真實性、貨物原產資格的;
(六)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水產養殖,是指對水生生物體的養殖,包括從卵、魚苗、魚蟲和魚卵等胚胎開始,養殖魚類、軟體類、甲殼類、其他水生無脊椎動物和水生植物等,通過諸如規律的放養、喂養或者防止捕食者侵襲等方式對飼養或者生長過程進行干預,以提高蓄養群體的生產量;
(二)離岸價格,是指包括貨物運抵最終出境口岸或者地點的運輸費用在內的船上交貨價格;
(三)可互換材料,是指為商業目的可以互換的材料,其性質實質相同,且僅靠表觀檢查無法加以區分;
(四)公認會計原則,是指非洲建交國認可的有關記錄收入、支出、成本、資產及負債、信息披露以及編制財務報表的會計原則。上述原則包括普遍適用的廣泛性指導原則和詳細的標準、慣例及程序;
(五)貨物,是指產品或者材料;
(六)材料,是指用于貨物生產的原材料、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組裝件,以及(或者)以物理形式構成另一貨物的組成部分或者已用于另一貨物生產過程的貨物;
(七)非原產貨物或者非原產材料,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不具備原產資格的貨物或者材料,包括原產地不明的貨物或者材料;
(八)原產貨物或者原產材料,是指依據本辦法規定具備原產資格的貨物或者材料;
(九)生產,是指任何獲得貨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貨物的種植、飼養、開采、收獲、捕撈、水產養殖、耕種、誘捕、狩獵、抓捕、采集、收集、養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裝配。
(十)《WTO估價協定》,是指《關于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7條的協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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